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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俊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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