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審易,3812,2024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38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哲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105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哲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萬伍仟伍佰玖拾貳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後補充「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犯意」、附表內容更正、刪除如下「本案附表」、末2行「合計損失金額..,」更正為「損失如本案附表所示之金額」;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可具體指明之財物,後者則指前開財物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而言(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

查被告李哲凱就本案附表各編號所載犯行,所詐得者為收取告訴人之代購商品、高鐵車票及飯店住宿而享有旅客運送、住房服務等,分別為被告實際詐欺取得之有形體財物或旅客運送、住房服務等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是以,本件被告所為犯罪,應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

㈡核被告上開犯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

公訴意旨就被告上開所為,僅認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惟此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載明被告除因告訴人訂購高鐵車票、飯店住房而享有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外、尚有收取告訴人代購商品等情,於適用法條時竟漏未論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顯有疏漏,本院於審理時已向被告當庭補充告知前述詐欺取財罪名(見本院113年1月10日、同年3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簡式審判筆錄),已無礙被告防禦權,是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㈢被告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各編號所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之複次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㈣被告所犯上開犯行,係以一施用詐術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正當賺取財物,竟存不勞而獲之心態,恣意以上開方式詐得他人財物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法治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兼衡其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2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0年9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於110至112年間屢犯詐欺案件,經偵查起訴或法院審理、判處罪刑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品行素行非端、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詐得財物之價值、告訴人所受損害情形非鉅,暨被告自陳國中學歷之智識程度、從事房仲業、月收入不定、尚須扶養母親之家庭生活狀況,再參酌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或取得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所詐得之款項合計為新臺幣90萬5,592元,屬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復經核本案情節,上開應沒收之物,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裁量不宣告或酌減沒收之情形,為避免被告坐享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供稱本案另有共犯分得一半之犯罪所得云云,然依卷內證據無法證明本件被告確有共犯事實,被告又無法舉出該人如何分得犯罪所得、數額及其原因,所陳自難作為減免沒收之依據,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璿伊偵查起訴,檢察官吳文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日期 消費內容或網站 告訴人損失金額 告訴人支付方式 備註 1 111年2月28日 跳舞香水 52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下稱中信信用卡) ‧起訴書原記載「000000000000」 2 111年2月28日 APPLE 2萬9,400 中信信用卡 3 APPLE 5萬5,800 中信信用卡 4 房間 7,811 中信信用卡 5 充電線 990 中信信用卡 6 食物 ,UBEREAT 1,909 中信信用卡 7 衣服 2,480 台新商業銀行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台新信用卡) 8 衣服 8,606 台新信用卡 9 APPLE 5萬7,690 台新信用卡 10 螢幕、伸縮支架組等,PCHOME 2萬1,376 台新信用卡 11 111年3月1日 iPhone ,PCHOME 3萬8,500 中信信用卡 12 iPhone ,PCHOME 3萬5,488 玉山商業銀行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玉山信用卡) 13 111年3月2日 iPhone ,PCHOME 2萬2,288 中信信用卡 14 GTX1050T顯示卡,蝦皮 5,180 台新信用卡 15 TOTAL MC3機油,蝦皮 5,580 台新信用卡 ‧起訴書原記載「TOYOTA」 16 K&N高流量濾芯,蝦皮 3,300 台新信用卡 17 111年3月3日 訂房 4,165 中信信用卡 ‧起訴書原記載「台新信用卡」 18 111年3月4日 高鐵 2,500 中信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列於「111年3月5日」列 19 111年3月5日 食物 ,UBEREAT 753 中信信用卡 20 高鐵 1,340 中信信用卡 21 STEAM 1,999 中信信用卡 22 111年3月6日 和牛涮 4,361 中信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列於「111年3月5日」列 23 遠傳電信費 4萬2,846 台新信用卡 24 那個鍋 ,UBEREAT 983 中信信用卡 25 高鐵 2,500 中信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26 26 高鐵 2,420 中信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27 27 東森 1萬3,320 中信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28 ‧起訴書原記載「1萬4,800」 28 111年3月7日 電腦 4萬9,252 台新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29 29 和牛涮 7,548 中信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31 30 111年3月8日 點鈔機 ,PCHOME 2,350 玉山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33 31 電腦,雅虎 4萬9,252 玉山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34 32 iPhone ,PCHOME 2萬3,988 玉山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35 33 111年3月9日 WINDOWS OFFICE軟體 400 台新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36 34 食物 ,UBEREAT 1,100 中信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37 35 住宿 1萬664 中信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為25 36 111年3月10日 高鐵 1,250 中信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38 37 高鐵 1,250 中信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39 38 住宿 4,358 中信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為30 39 111年3月11日 住宿 2萬6,192 中信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為32 40 111年3月14日 住宿 4,769 玉山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為40 41 住宿 2,808 玉山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為41 42 111年3月15日 充電線 ,PCHOME 1,260 玉山信用卡 ‧起訴書原記載「1,650」 43 無線電座 ,PCHOME 3,690 玉山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44 44 手機 3萬8,888 花旗商業銀行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花旗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45 45 Dyson吹風機 1萬4,600 花旗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46 46 住宿 2,505 玉山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為42 47 111年3月16日 高鐵 2,500 玉山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47 48 住宿 1萬4,000 花旗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48 49 住宿 210 花旗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49 50 111年3月17日 高鐵 2,500 玉山信用卡 51 住宿 1萬4,359 花旗信用卡 52 住宿 215 花旗信用卡 53 111年3月19日 耳機 ,PCHOME 3,690 玉山信用卡 54 食物 ,UBEREAT 6,838 玉山信用卡 55 111年3月20日 住宿 3,800 中信信用卡 56 111年3月21日 伸縮支架 6,644 花旗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56贅載,應予刪除 57 111年3月23日 高鐵 2,500 玉山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58 58 111年3月24日 住宿 1萬4,938 富邦商業銀行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富邦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59 59 住宿手續費 224 富邦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60 60 iPhone ,PCHOME 2萬2,288 富邦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61 61 iPhone ,PCHOME 3萬8,500 富邦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62 62 111年3月25日 Dyson 1萬2,400 富邦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63 ‧起訴書原記載為「1萬2,500」 63 111年3月27日 高鐵 1,250 玉山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64 64 高鐵 1,250 花旗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65 65 111年4月1日 洗衣籃 ,PCHOME 1,280 台新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66 66 洗衣球 7,278 凱基商業銀行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凱基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67 67 沐浴系列 ,PCHOME 8,250 凱基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68 68 LV包包 5萬 凱基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69 69 地墊 ,PCHOME 1,132 凱基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70 70 電腦 4萬1,690 星展商業銀行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星展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71 71 111年4月10日 食物 2,259 凱基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72 72 LV 2萬4,100 星展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73 73 111年4月13日 食物 ,UBEREAT 1,260 花旗信用卡 ‧起訴書原編號74 總計 90萬5,592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1058號
被 告 李哲凱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9樓之 5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哲凱明知其自身之財力狀況不佳,實際上無法支付所購買之商品款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2月28日透過交友軟體「Heymandi」與簡立庭結識後,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之板橋大遠百百貨公司內,向簡立庭佯稱:伊願意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代價,聘用簡立庭為工作助理,工作內容為為伊代購商品,貨款於每月月底結算云云,致簡立庭陷於錯誤,依李哲凱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或網站,持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為李哲凱支付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後當面交付,或寄送至李哲凱所指定之處所,李哲凱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
嗣後李哲凱遲遲未能結清所積欠之帳務,簡立庭始悉受騙,合計損失金額為86萬1,336元。
二、案經簡立庭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哲凱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簡立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因遭被告詐騙,而為被告支付價值86萬餘元商品之事實。
3 告訴人所提供之購物清單、UBER訂單明細、訂房明細、信用卡帳單、網站訂單明細影本、被告與告訴人LINE對話紀錄截圖 證明告訴人因受騙為被告支付價值86萬餘元商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李哲凱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又被告上開詐欺得利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請論以接續犯一罪。
至被告向告訴人詐得之利益乃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亦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陳璿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雯怡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日期 消費內容或網站 損失金額 (新臺幣:元) 告訴人支付方式 1 111年2月28日 跳舞香水 52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編號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下稱中信信用卡) 2 111年2月28日 APPLE 2萬9,400 中信信用卡 3 APPLE 5萬5,800 中信信用卡 4 房間 7,811 中信信用卡 5 充電線 990 中信信用卡 6 UBEREAT 1,909 中信信用卡 7 衣服 2,480 台新商業銀行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台新信用卡) 8 衣服 8,606 台新信用卡 9 APPLE 5萬7,690 台新信用卡 10 PCHOME 2萬1,376 台新信用卡 11 111年3月1日 iPhone,PCHOME 3萬8,500 中信信用卡 12 iPhone 3玉山信用卡5,488 玉山商業銀行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玉山信用卡) 13 111年3月2日 iPhone,PCHOME 2萬2,288 中信信用卡 14 GTX1050T顯示卡,蝦皮 5,180 台新信用卡 15 TOYOTA MC3機油,蝦皮 5,580 台新信用卡 16 K&N高流量濾芯,蝦皮 3,300 台新信用卡 17 111年3月3日 訂房 4,165 台新信用卡 18 111年3月5日 高鐵 2,500 中信信用卡 19 食物 753 中信信用卡 20 高鐵 1,340 中信信用卡 21 STEAM 1,999 中信信用卡 22 和牛涮 4,361 中信信用卡 23 111年3月6日 遠傳電信費 4萬2,846 台新信用卡 24 那個鍋 983 中信信用卡 25 住宿 1萬663 中信信用卡 26 高鐵 2,500 中信信用卡 27 高鐵 2,420 中信信用卡 28 東森 1萬4,800 中信信用卡 29 111年3月7日 電腦 4萬9,252 台新信用卡 30 住宿 4,358 中信信用卡 31 和牛涮 7,548 中信信用卡 32 111年3月8日 住宿 2萬6,192 中信信用卡 33 點鈔機 2,350 玉山信用卡 34 電腦 4萬9,252 玉山信用卡 35 iPhone 2萬3,988 玉山信用卡 36 111年3月9日 WINDOWS OFFICE軟體 400 台新信用卡 37 食物 1,100 中信信用卡 38 111年3月10日 高鐵 1,250 中信信用卡 39 高鐵 1,250 中信信用卡 40 111年3月11日 住宿 4,769 玉山信用卡 41 住宿 2,808 玉山信用卡 42 111年3月12日 住宿 2,505 玉山信用卡 43 111年3月15日 充電線,PCHOME 1,650 玉山信用卡 44 無線電座,PCHOME 3,690 玉山信用卡 45 手機 3萬8,888 花旗商業銀行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花旗信用卡) 46 Dyson吹風機 1萬4,600 花旗信用卡 47 111年3月16日 高鐵 2,500 玉山信用卡 48 住宿 1萬4,000 花旗信用卡 49 住宿 210 花旗信用卡 50 111年3月17日 高鐵 2,500 玉山信用卡 51 住宿 1萬4,359 花旗信用卡 52 住宿 215 花旗信用卡 53 111年3月19日 耳機,PCHOME 3,690 玉山信用卡 54 食物 6,838 玉山信用卡 55 111年3月20日 住宿 3,800 中信信用卡 56 Apple iPhone 57 111年3月21日 伸縮支架 6,644 花旗信用卡 58 111年3月23日 高鐵 2,500 玉山信用卡 59 111年3月24日 住宿 1萬4,938 富邦商業銀行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富邦信用卡) 60 住宿手續費 224 富邦信用卡 61 iPhone 2萬2,288 富邦信用卡 62 iPhone 3萬8,500 富邦信用卡 63 111年3月25日 Dyson 1萬2,500 富邦信用卡 64 111年3月27日 高鐵 1,250 玉山信用卡 65 高鐵 1,250 花旗信用卡 66 111年4月1日 洗衣籃 1,280 台新信用卡 67 洗衣球 7,278 凱基商業銀行編號0000000000000000耗信用卡(下稱凱基信用卡) 68 沐浴系列 8,250 凱基信用卡 69 LV包包 5萬 凱基信用卡 70 地墊 1,132 凱基信用卡 71 電腦 4萬1,690 星展商業銀行編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星展信用卡) 72 111年4月10日 食物 2,259 凱基信用卡 73 LV 2萬4,100 星展信用卡 75 111年4月13日 食物 1,260 花旗信用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