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審易,3814,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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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38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峻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5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峻瑋因與告訴人錢足之子卓永平有金錢糾紛,竟心生不滿,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17日19時26至33分許,前往告訴人錢足位在新北市○○區○○路00號3樓住處之「中正新都社區」外,利用該社區住戶外出開啟社區大門之機會,侵入上開社區之中庭、樓梯間等公共區域,並至告訴人錢足上開住處門外按壓門鈴,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錢足告訴被告張峻瑋侵入住宅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錢足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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