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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105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母親 曾馨慧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梁郡寧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112年度易字第1105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3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亦有明定。
是無上訴權之非當事人逕對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即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之情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曾馨慧關於被告梁郡寧所犯竊盜案件,為被告之母親,非刑事訴訟法定義之當事人,其逕行具狀提起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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