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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明焜
選任辯護人 余瑞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2號、第43號、第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 實甲○○於民國000年0月間,前往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下稱雙和醫院)求診,經雙和醫院泌尿科專任主治醫師丙○○診斷甲○○患有膀胱內結石等疾病,遂由丙○○於同年12月23日為甲○○進行膀胱鏡碎石手術。
嗣甲○○因將其術後復原狀況不佳之情況責怪於丙○○,遂對丙○○心生不滿,竟基於附表二所示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對丙○○為公然侮辱、誹謗、加重文字誹謗及妨害執行醫療業務之犯行共18次。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院以下所引用之被告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均屬傳聞證據,然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125號卷<下稱本院易字卷>第69頁),復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事證足認係經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況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易字卷第69頁),堪認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在卷(見本院易字卷第74頁),核與附表三所示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詞相符(見111年度偵字第28479號卷<下稱偵字第28479號卷>第7-15、79-84頁),核與證人即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門診護理師葉劉佩怡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詞相符(見偵字第28479號卷第17-19、84-86頁),並有附表三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所在卷頁如附表三所示)。
基上所述,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論罪部分 1、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誹謗罪處斷。
2、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2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3、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3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4、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4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起訴書雖未論及公然侮辱罪,但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之犯罪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均經本院認定有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5、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5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6、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6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起訴書雖未論及公然侮辱罪,但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之犯罪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均經本院認定有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7、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7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8、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8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斷。
起訴書雖未論及公然侮辱罪,但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之犯罪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均經本院認定有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9、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9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10、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0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11、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1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誹謗罪處斷。
12、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2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起訴書雖未論及公然侮辱罪,但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誹謗罪及散布文字誹謗罪之犯罪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均經本院認定有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13、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3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誹謗罪處斷。
起訴書雖未論及公然侮辱罪,但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誹謗罪之犯罪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均經本院認定有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14、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4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誹謗罪處斷。
起訴書雖未論及公然侮辱罪,但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誹謗罪之犯罪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均經本院認定有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15、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5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起訴書雖未論及公然侮辱罪,但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誹謗罪及散布文字誹謗罪之犯罪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均經本院認定有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16、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6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起訴書雖未論及公然侮辱罪,但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散布文字誹謗罪之犯罪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均經本院認定有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17、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7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起訴書雖未論及公然侮辱罪,但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誹謗罪及散布文字誹謗罪之犯罪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均經本院認定有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18、核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8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誹謗罪處斷。
起訴書雖未論及公然侮辱罪,但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之誹謗罪之犯罪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均經本院認定有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19、被告所犯上開18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科刑部分 爰審酌被告未能理性思考術後復原不佳狀況的真正原因為何,竟先後以附表二所示用語及文字辱罵或誹謗被告丙○○,且行為期間長達10個多月,實已對丙○○之名譽造成嚴重程度之損害,甚且在丙○○為其他病患看診時恣意推擠丙○○,妨害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所為實有不當,復被告犯後雖已坦承犯行,但其於偵查中及本院刑事審查庭準備程序時均否認犯行,且迄今尚未向丙○○道歉,亦未與丙○○和解或賠償丙○○因被告本案犯行所受之損害,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惟被告先前未曾因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易字卷第91-2頁),暨被告自陳需照顧中風的姊姊之家庭環境、擔任診所藥師、月收入約新臺幣6萬元之經濟狀況、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易字卷第7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所示之刑,並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宣告刑刑罰效果的邊際遞減關係,就其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再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偵查起訴,檢察官鄭皓文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二編號1 甲○○犯誹謗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2 附表二編號2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3 附表二編號3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4 附表二編號4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5 附表二編號5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6 附表二編號6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7 附表二編號7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8 附表二編號8 甲○○犯對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9 附表二編號9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0 附表二編號10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 附表二編號11 甲○○犯誹謗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2 附表二編號12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3 附表二編號13 甲○○犯誹謗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4 附表二編號14 甲○○犯誹謗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5 附表二編號15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6 附表二編號16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7 附表二編號17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8 附表二編號18 甲○○犯誹謗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地點 行為 1 110年12月29日 雙和醫院9C病房樓層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向現場人員辱罵:「丙○○、沒有道德底線的醫師、騙子丙○○、騙子金光黨、膀胱結石手術故意丟兩顆石頭在裡面,然後開了我的攝護腺,活摘器官」等語,明指丙○○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至蘇明琨的膀胱內,使來往雙和醫院9c病房樓層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丙○○,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丙○○名譽之事,已貶損丙○○之名譽。
2 111年1月10日10時許 雙和醫院丙○○醫師泌尿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雙手高舉紙牌,其上載有「霸凌病人」、「草(歹千)(應為菅之誤植)人命」、「丙○○」之文字,並向現場之人稱:「泌尿科丙○○,沒有道德底線的醫師、他這個醫師很混蛋」等語,並向現場人員辱罵:「看你娘,你們那個丙○○王八蛋,我還會找他報仇」等語,明指丙○○醫德不佳且草菅人命,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丙○○,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丙○○名譽之事,已貶損丙○○之名譽。
3 111年2月16日9時45分許 雙和醫院丙○○醫師泌尿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向現場人員散發傳單,其上載有:「惡棍丙○○是罪犯、霸凌病人、手術中動卑鄙的手腳、在膀胱結石手術時故意將二塊最大的結石固定在膀胱尿道出入口、草菅人命、A健保,為了個人利益、不顧別人死活、霸凌病人、不良醫師、無賴醫師、罪犯醫師」之文字,並向現場人員辱罵:「丙○○醫師故意將結石放在他的膀胱內、做手術上有疏失、無良醫師、強摘器官,不要給丙○○醫師看診」等語,明指丙○○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並固定在蘇明琨的膀胱及尿道口,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丙○○,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丙○○名譽之事,已貶損丙○○之名譽。
4 111年3月7日 上午某時許 雙和醫院丙○○醫師泌尿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向現場人員散發傳單,其上載有:「惡棍丙○○是罪犯霸凌病人、手術中動卑鄙的手腳、在膀胱結石手術時故意將二塊最大的結石固定在膀胱尿道出入口草菅人命、A健保,為了個人利益、不顧別人死活、霸凌病人、不良醫師、無賴醫師、罪犯醫師、手術時故意把二粒結石至(置之誤載)於膀胱尿道出口處,害我尿不順,請傳閱以免病友同我一樣受害泌尿科丙○○沒有道德趁你病要你命要你錢比強盜可惡」之文字,明指丙○○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至蘇明琨的膀胱及尿道口,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丙○○,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丙○○名譽之事,已貶損丙○○之名譽。
5 111年3月28日 雙和醫院丙○○醫師泌尿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向現場人員散發傳單,其上載有:「惡棍丙○○是罪犯、霸凌病人、手術中動卑鄙的手腳、在膀胱結石手術時故意將二塊最大的結石固定在膀胱尿道出入口、 草菅人命、A健保,為了個人利益、不顧別人死活、霸凌病人、不良醫師、無賴醫師、罪犯醫師、手術時故意把二粒結石至於膀胱尿道出口處,害我尿不順,請傳閱以免病友同我一樣受害泌尿科丙○○沒有道德趁你病要你命要你錢比強盜可惡、丙○○沒有道德,為了一點小利,傷害了我的婚姻,毀了我的下半生(身之誤載)」之文字,並向現場人員辱罵:「沒有道德底線的醫師丙○○」等語,明指丙○○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至蘇明琨的膀胱及尿道口,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丙○○,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丙○○名譽之事,已貶損丙○○之名譽。
6 111年4月6日 雙和醫院丙○○醫師泌尿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向現場人員散發傳單,其上載有:「手術時故意把二粒結石至於膀胱尿道出口處,害我尿不順,丙○○沒有道德,為了一點小利,傷害了我的婚姻,毀了我的下半生(身之誤載)、趁你病要你命要你錢比強盜可惡」之文字,明指丙○○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堵住蘇明琨的膀胱及尿道口,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丙○○,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丙○○名譽之事,已貶損丙○○之名譽。
7 111年4月11日上午某時許 雙和醫院丙○○醫師泌尿科門診診間外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向現場人員辱罵:「丙○○,沒有道德的醫師」等語,明指丙○○醫德不佳,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丙○○,已貶損丙○○之名譽。
8 110年5月某日下午某時許 雙和醫院丙○○醫師泌尿科門診診間內 蘇明琨雖知悉丙○○為雙和醫院醫師,屬醫療法第10條第1項所規定之醫事人員,且適正執行看診之醫療業務,仍基於對醫療人員施強暴脅迫而妨害醫療業務執行、公然侮辱之犯意,未經掛號而擅自進入丙○○左列診間,徒手推擠丙○○及作勢毆打丙○○,並大聲咆哮,向現場門診病患、醫護人員辱罵:「無良醫生」等語,以此強暴方式妨害丙○○執行醫療業務,並明指丙○○醫德不佳,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內之多數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丙○○,已貶損丙○○之名譽。
9 111年5月30日 雙和醫院丙○○醫師泌尿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向現場人員散發傳單,其上載有:「手術時故意把兩粒結石堵在尿道膀胱出口處,害我尿不順,尿不順,接著就開了攝護腺」、「泌尿科丙○○沒有道德,為了一點小利,傷害了我的婚姻我的下半身」、「趁你病 要你命根子 要你錢 比強盜還可惡」之文字,並謾罵丙○○:「來自地獄的鬼醫師」、「丙○○,沒有道德的醫師」等語,並向現場人員辱罵:「丙○○故意把結石放在膀胱尿道出口處,要開膀胱結石的人小心一點」等語,明指丙○○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堵住蘇明琨的膀胱及尿道口,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丙○○,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丙○○名譽之事,已貶損丙○○之名譽。
10 111年6月27日 雙和醫院丙○○醫師泌尿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向現場之人散發傳單,其上載有:「丙○○毫無道德底線用自己的專業欺騙別人」、「犧牲別人來成就自己的利益」、「他毀了我的下半身,毀了我的下半身,趁你病要你錢要你命根子」、「比強盜還可惡」、「惡劣的醫生」、「醫生犯罪」、「手術時故意把兩粒結石堵在膀胱尿道口處,害我尿不順,尿失禁,接著就開了攝護腺」之文字,並向現場之人稱:「丙○○地獄來的鬼醫師,各位,看他門診的請小心一點!」、「丙○○,沒有道德的醫師!」、「來自地獄的鬼醫師!」等語,明指丙○○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堵住蘇明琨的膀胱及尿道口,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丙○○,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丙○○名譽之事,已貶損丙○○之名譽。
11 111年6月29日 雙和醫院丙○○醫師泌尿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向現場人員辱罵:「泌尿科丙○○沒有道德的醫師」、「鬼醫師」、「故意把兩顆結石放在膀胱尿道出口處」等語,明指丙○○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在蘇明琨的膀胱及尿道口,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丙○○,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丙○○名譽之事,已貶損丙○○之名譽。
12 111年7月6日 雙和醫院丙○○醫師泌尿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向現場人員散發傳單,其上載有:「手術時故意把兩粒結石堵在尿道膀胱出口處,害我尿不順,尿不順,接著就開了攝護腺」、「怎會有如此惡劣的醫生」、「各位鄉親請傳閱以免同我一樣受害」之文字,並向現場人員辱罵:「丙○○,沒有道德的醫師」、「手術的 時候故意把兩顆結石放在膀胱尿道出口處」、「來自地獄的鬼醫師」、「早上看門診的鄉親啊~小心啊~免得你的器官被割掉!」等語,明指丙○○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堵住蘇明琨的膀胱及尿道口,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丙○○,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丙○○名譽之事,已貶損丙○○之名譽。
13 111年8月3日 雙和醫院丙○○醫師泌尿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向現場人員辱罵:「手術時故意把兩粒結石堵在尿道膀胱出口處,害我尿不順,尿不順,接著就開了攝護腺」、「來自地獄的鬼醫師」、「各位鄉親看他的們門診要小心」、「丙○○,沒有道德底線的醫師」等語,明指丙○○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堵住蘇明琨的膀胱及尿道口,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丙○○,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丙○○名譽之事,已貶損丙○○之名譽。
14 111年8月24日 雙和醫院丙○○醫師泌尿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向現場人員辱罵:「丙○○,沒有道德的醫生,來自地獄的鬼醫生,手術時故意把我的攝護腺弄受傷,還把結石放在裡面」、「丙○○地獄來的鬼醫師」等語,明指丙○○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傷害蘇明琨的攝護腺並放入石頭至蘇明琨體內,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丙○○,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丙○○名譽之事,已貶損丙○○之名譽。
15 111年9月7日 雙和醫院丙○○醫師泌尿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向現場人員散發傳單,其上載有:「丙○○毫無道德人性,用自己的專業,欺騙傷害別人,犧牲別人來成就自己的利益,他毀了我的下班生(身)趁你病要你命根子要你錢比強盜可惡」、「惡劣醫生」、「告訴我膀胱結石是小手術,然後最後實行大手術卻沒說明及告訴我」、「專家說瞎話」、「醫師沒品到這地步完全欺騙病人,有如金光黨,不把人當人看,應該吊銷執照、判刑入獄」之文字,並向現場人員辱罵:「丙○○,沒有道德的醫生」、「手術時故意把兩顆結石堵在尿道膀胱出口處,還有手術時故意把我的攝護腺弄走,然後尿不出來,然後開攝護線,活摘器官!」等語,明指丙○○醫德不佳且故意不告知手術風險及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堵住蘇明琨的膀胱及尿道口、取走蘇明琨的攝護腺,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丙○○,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丙○○名譽之事,已貶損丙○○之名譽。
16 111年9月26日 雙和醫院丙○○醫師泌尿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向現場人員散發傳單,其上載有:「丙○○毫無道德人性,用自己的專業欺騙傷害別人犧牲別人來成就自己的利益他毀了我的下半生(身)、毀了我的婚姻、趁你病、要你命、要你錢比強盜還可惡」、「惡劣醫師」、「故意把兩粒最大的結石放在尿道膀胱出口」之文字,並向現場之人稱:「丙○○來自地獄的鬼醫師」、「活摘器官」、「小手術故意把我的攝護腺弄大」、「然後一個多月後割攝護腺」、「來自地獄的鬼醫師丙○○」、「沒有道德的醫師」、「看他的門診小心一點」、「活摘器官」、「找他看病的小心一點,我沒騙你!」、「小心你小心你的狗命」、「告訴你們,小心一點!」等語,明指丙○○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堵住蘇明琨的膀胱及尿道口及讓蘇明琨的攝護腺肥大,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丙○○,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丙○○名譽之事,已貶損丙○○之名譽。
17 111年11月7日 雙和醫院丙○○醫師泌尿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向現場人員散發傳單,其上載有:「丙○○毫無道德人性,用自己的專業,欺騙傷害別人,犧牲別人來成就自己的利益。
他毀了我的下半生(身之誤載)毀了我的婚姻,趁你病,要你錢,要你命根子,比強盜還可惡…怎會碰上如此惡劣的醫生」、「手術時故意把兩粒結石堵在膀胱尿道出口處,害我尿不出來…怎會有 如此惡劣的醫生,各位鄉親請傳閱,以免同我一樣受害。」
之文字,並向現場人員辱罵:「告訴我膀胱結石是小手術,手術的時候故意把我的攝護腺弄爛,還故意留兩塊結石在膀胱,到最後割了我的攝護腺,沒有道德,醫院申請丙○○,沒有道德,我…今天去醫院申請超音波,不給我!沒有誠意不給我!還有我膀胱功能檢查,膀胱功能正常,把那個…院長違法!我申請超音波,超音波磁碟片,不給我,他只願意給我磁碟片的影印本,各位啊…他超音波影印本給我就是偽證!沒有道德,這個醫生沒有道德,看他的病人各位請小心一點,我絕對沒有說半句假話,大家可以去驗證,院長不讓我申請,社工、行政人員不讓我申請超音波磁碟片,只願意給我文字版的超音波,這就是偽證!偽證!作偽證!醫院全部都在作偽證!我膀胱功能檢查的報告是正常的,他去卻把正常的報告去卻把正常的事摳掉!這種醫院!丙○○,沒有良心!沒有道德!」等語,明指丙○○醫德不佳且故意藉由手術之機會放入石頭堵住蘇明琨的膀胱及尿道口、弄爛蘇明琨的膀胱,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丙○○,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丙○○名譽之事,已貶損丙○○之名譽。
18 111年11月16日 雙和醫院丙○○醫師泌尿科門診診間外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向現場人員大聲辱罵:「陳醫生,來自地獄的陳醫師,活摘器官!各位鄉親啊!找他開刀的小心,各位鄉親,找他看病開刀的小心,沒有道德的醫師,來自地獄的鬼醫師,丙○○,活摘器官,丙○○,活摘器官,來自地獄的鬼醫師,丙○○,來自地獄的鬼醫師,活摘器官,各位啊!小心一點,找他看病的先生,找他開藥的先生,千萬要小心,我是好心奉勸各位,活摘器官, 來自地獄的鬼醫師!」等語,明指丙○○醫德不佳且有活摘病患器官之行為,使來往雙和醫院診間外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而公然侮辱丙○○,並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丙○○名譽之事,已貶損丙○○之名譽。
【附表三】
編號 證據名稱 所在卷頁 1 附表二編號1:110年12月29日雙和醫院9C病房監視器畫面光碟、及檢察官於111年9月26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28479卷第65頁 2 附表二編號2:111年1月10日雙和醫院泌尿科門診區監視器畫面光碟、同日雙和醫院9C病房監視器畫面光碟、及檢察官於111年9月26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28479卷第63至64頁 3 附表二編號3:111年2月16日被告所寫之傳單2張 111他4683卷第31至33頁 4 附表二編號4:111年3月7日被告所寫之傳單2張 111他4683卷第35至37頁 5 附表二編號5:111年3月28日雙和醫院泌尿科門診區監視器畫面光碟、同日被告所寫之傳單2張、及檢察官於111年9月26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1他4683卷第39至41頁、 112偵28479卷第66頁 6 附表二編號6:111年4月6日被告所寫之傳單2張 111他4683卷第43至45頁 7 附表二編號7:111年4月11日雙和醫院泌尿科門診區監視器畫面光碟、及檢察官於111年9月26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28479卷第67頁 8 附表二編號8:告訴人丙○○於111年10月20日之證述 112偵28479卷第83頁 9 附表二編號9:111年5月30日被告所寫之傳單、同日雙和醫院泌尿科門診區錄音檔案光碟、及檢察事務官於112年3月13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58496卷第15至17頁、112偵緝42卷第55頁 10 附表二編號10:111年6月27日被告所寫之傳單、同日雙和醫院泌尿科門診區錄音檔案光碟、及檢察事務官於112年3月13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58496卷第21至23頁、112偵緝42卷第55頁 11 附表二編號11:111年6月29日雙和醫院泌尿科門診區錄音檔案光碟、及檢察事務官於112年3月13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緝42卷第55頁 12 附表二編號12:111年7月6日被告所寫之傳單、同日雙和醫院泌尿科門診區錄音檔案光碟、及檢察事務官於112年3月13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58496卷第25至27頁、112偵緝42卷第55頁 13 附表二編號13:111年8月3日雙和醫院泌尿科門診區錄音檔案光碟、及檢察事務官於112年3月13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緝42卷第55頁 14 附表二編號14:111年8月24日雙和醫院泌尿科門診區錄音檔案光碟、及檢察事務官於112年3月13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緝42卷第55頁 15 附表二編號15:111年9月7日被告所寫之傳單、同日雙和醫院泌尿科門診區錄音檔案光碟、及檢察事務官於112年3月13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58496卷第29至35頁、112偵緝42卷第55頁 16 附表二編號16:111年9月26日被告所寫之傳單、同日雙和醫院泌尿科門診區錄音檔案光碟、及檢察事務官於112年3月13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58496卷第37至39頁、112偵緝42卷第56頁 17 附表二編號17:111年11月7日被告所寫之傳單、同日雙和醫院泌尿科門診區錄音檔案光碟、及檢察事務官於112年3月13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58496卷第49至51頁、112偵緝42卷第56頁 18 附表二編號18:111年11月16日雙和醫院泌尿科門診區錄音檔案光碟、及檢察事務官於112年3月13日就此部分所為之勘驗筆錄 112偵緝42卷第56頁 19 110年9月3日於雙和醫院有關被告醫療說明會議紀錄 111他4683卷第47頁 20 新北市衛生局110年10月27日新北衛醫字第110204729號函及函覆被告陳情案件資料 111他4683卷第49至51頁 21 被告所寫之傳單(未載明日期) 112偵28479卷第27至29頁 22 被告109年12月23日於雙和醫院執行手術之相關說明文書資料 112偵28479卷第115至128頁 23 雙和醫院110年11月22日雙院公字第1100011164號函文及附件資料(覆新北市衛生局110年10月27日新北衛醫字第110204729號函) 112偵28479卷第129至1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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