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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永平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新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對被告送達不合
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上午9時20
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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