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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鍾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上午9時50
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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