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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孟佳暄
被 告 吳文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許品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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