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聲,2501,202404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01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 人 彭尚斌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95號),聲請交付錄影光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之記載,為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均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