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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333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林煒倫
(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煒倫前所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執更字第3124號案件執行。
其另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以112年度執字第11493號案件執行中。
聲明異議人前請求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就上開執行案件之各確定判決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12月1日新北檢癸112執聲他4723字第1129148357號駁回,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而言。
基此,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請求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所為函復,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不受檢察官並未製作執行指揮書之影響(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113年度台抗字第373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聲明異議人前因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先後經各法院判決判決確定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執更字第3124號執行中(下稱前案);
又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4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97號、第1439號、第157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由新北地檢署以112年度執字第11493號執行(後案),並與前案接續執行,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聲明異議人就前後2案請求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12月1日新北檢癸112執聲他4723字第1129148357號函,敘明聲明異議人所犯後案係在前案各罪首先確定日後所犯,與數罪併罰規定不合而駁回,經本院向新北地檢署調閱執行卷宗核閱屬實。
揆諸上開說明,上開函文即與檢察官拒絕聲明異議人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命令無異,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
三、再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
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
查前案即如附表一所示之罪,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324號(即附表一編號1),該判決確定日期為108年1月10日,則欲與之併和處罰之數罪,自應係於108年1月10日前所犯,即如附表一編號2至10所示之罪。
而後案係在000年0月間所犯,有該判決在卷可查,是後案係在前案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之確定日期之後所犯,揆諸上開說明,不符數罪併罰之要件(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以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項規定為前提要件,自不待言)。
是檢察官以新北地檢署112年12月1日新北檢貞癸112執聲他4723字第1129148357號函敘明聲明異議人請求聲請數罪併罰之案件與數罪併罰規定不合而駁回聲明異議人請求,並無違誤或不當。
從而,聲明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於判決書內容若有誤載情形,係屬判決書更正範疇,與本件無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10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底、10月初某日 ①106.03.31-106.04.12 ②106/04/03 ③106.04.04-106.04.13 ④106/04/05 ⑤106/04/17-106/04/18 ⑥106/04/04-106/04/08 ⑦106/04/18-106/04/22 ⑧106/04/29-106/05/02 ⑨106/04/27-106/06/25 ⑩106/08/05-106/08/06 ①106.04.04-106.04.08 ②106.04.29-106.05.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6022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476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476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324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等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等 判決日期 108.01.10 110.04.15 110.04.1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132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910號等 110年度台上字第4910號等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1.10 110.09.16 110.09.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是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9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927號 編號1-6曾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9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未遂罪 加重詐欺未遂罪 加重詐欺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6.08.10-106.08.14 106.07.18-106.08.14 106.05.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476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476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47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等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等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35號等 判決日期 110.04.15 110.04.15 110.04.1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910號等 110年度台上字第4910號等 110年度台上字第4910號等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9.16 110.09.16 110.09.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1.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927號 2.編號1-6曾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9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2次)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07.24 (不同被害人) 106.07.24-106.07.26 106.06.20-106.07.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988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988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98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等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等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等 判決日期 111.03.15 111.03.15 111.03.1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等 111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等 111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等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8.03 111.08.03 111.08.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025號 2.編號7-9曾經本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等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3次) 犯 罪 日 期 ①000年0月間至106年4月27日 ②106.07.21 ③106.07.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98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等 判決日期 111.03.1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等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8.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026號 ⒉曾經本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24號等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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