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政澤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温晏鋌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林唐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李政澤、温晏鋌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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