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鈞維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新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3834號、112年度偵字第1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被告王鈞維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辯論終結,並訂於同年4月30日16時宣判,惟因被告於同年月10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佐,爰命再開辯論,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白承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家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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