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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2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俊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28258 、28243 號)及移送併辦(112 年度偵字第35331 、37090 、39338 、45638 、47513 號、第48638 號、第59935 號、第49032 、49827 、53199 號、第59606 號、第64912 號、第64428 、7906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俊明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蕭俊明可預見將其金融帳戶以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無故提供不詳之他人任意使用,可能作為幫助詐欺集團從事詐欺犯罪,收取不法所得之用,並可能因而幫助其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 年10月22日,約定以每週新臺幣(下同)10至15萬元之報酬,隨同友人綽號「阿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至臺中市入住汽車旅館,由「阿誌」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集中管理,配合將其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資料,提供給該詐欺集團,於同年月27日在線上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新臺幣帳戶)、000000000000號(新臺幣帳戶)、000000000000號(美金帳戶)、000000000000號(美金帳戶)等數位帳戶,再於同年11月4 日,配合至中國信託銀行臺中市黎明分行,臨櫃辦理其上開帳號000000000000號美金帳戶之外幣約定帳戶轉帳至「CIRCLE INTERNET FINANCIALINC」美國銀行(代碼SIVGUS66)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然後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蕭俊明上開等帳戶存提款試車後,即供予該詐欺集團作為詐騙他人匯款、轉帳及洗錢之人頭帳戶使用。
嗣即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曾陳盛、高美雪、張尹溶、李孔文、林嘉玲、李達雄、張伯松、余偉達、顏妙淑、林啟光、李源程、許敏航、林吳漢、黃善平、鄭詠承、周姿菱、陳銀統、楊孟宏、陳怡秀、吳淑莉、林翠琴、陳淑芬、陳景宏、鄭琪玉、朱姵蓉、李宏濤、蘇崇智、鄭進友、古源章、謝美娟、温清治、李若華、鮑秀琴、詹鴻安、李易霖等人,先後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時地,遭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方法,使其等受騙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111 年11月18日至同年月00日間,分別匯款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額款項,至蕭俊明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等數位新臺幣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銀行轉帳至蕭俊明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數位美金帳戶,再層轉至該帳戶上開外幣約定帳戶取得,並以此方式隱匿掩飾上開詐欺犯罪所得。
嗣經曾陳盛、高美雪、張尹溶、李孔文、林嘉玲、李達雄、張伯松、余偉達、顏妙淑、林啟光、李源程、許敏航、林吳漢、黃善平、鄭詠承、周姿菱、陳銀統、楊孟宏、陳怡秀、吳淑莉、林翠琴、陳淑芬、陳景宏、鄭琪玉、朱姵蓉、李宏濤、蘇崇智、鄭進友、古源章、謝美娟、温清治、李若華、鮑秀琴、詹鴻安、李易霖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循線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尹溶、林吳漢、林嘉玲、許敏航、李源程、鄭琪玉、蘇崇智、吳淑莉、朱姵蓉、陳景宏、楊孟宏、李宏濤、李易霖、李達雄、周姿菱、林啟光、林翠琴、高美雪、張伯松、陳淑芬、詹鴻安、鄭詠承、鄭進友、謝美娟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三重分局、宜蘭縣警察局蘇澳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第二分局、清水分局、大甲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楊梅分局、八德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和分局、三峽分局、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士林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刑事警察大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永康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移由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金山分局、海山分局、新竹縣警察局橫山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暨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中壢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林口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雅分局(被害人温清治、曾陳盛、黃善平、陳怡秀、古源章、余偉達、李孔文、李若華、陳銀統、鮑秀琴、顏妙淑等部分)分別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未具體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亦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認具有證據能力;
又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卷內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未主張排除前開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經審酌亦無其他違法不當之情況,故均認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蕭俊明矢口否認有上揭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辯稱:伊係經由友人介紹認識「阿誌」至臺中工作,說可以賺很多錢,然後「阿誌」就載伊去臺中市北區某汽車旅館,對方即將伊身分證、健保卡收走,並監控留在汽車旅館1 個多月,期間有轉過好幾家汽車旅館,本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並非伊本人申辦,應該是他們拿走伊雙證件去申辦,伊也不知道為何會有這些帳戶,之後因伊母親在LINE留言說伊再不回去就要報警,對方才將伊丟在路邊,伊就去報案云云。
經查:㈠被告有於上開時地,與「阿誌」所屬詐欺集團約定高額報酬後,隨同「阿誌」至臺中市汽車旅館入住後,提供身分證件配合線上申辦上開中國信託銀行4 帳戶,並臨櫃申辦其中帳號000000000000號美金帳戶之外幣約定帳戶轉帳至上開「CIRCLE INTERNET FINANCIALINC」美國銀行帳戶後,提供其上開中國信託銀行等帳戶予該集團不詳之他人使用,嗣即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高美雪、張尹溶、林嘉玲、李達雄、張伯松、林啟光、李源程、許敏航、林吳漢、鄭詠承、周姿菱、楊孟宏、吳淑莉、林翠琴、陳淑芬、陳景宏、鄭琪玉、朱姵蓉、李宏濤、蘇崇智、鄭進友、謝美娟、詹鴻安、李易霖、被害人曾陳盛、李孔文、余偉達、顏妙淑、黃善平、陳銀統、陳怡秀、古源章、温清治、李若華、鮑秀琴等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上開詐術方法,詐騙於上開時地匯款上開各筆金額款項,至被告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等數位新臺幣帳戶,旋遭以網路銀行轉帳至被告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數位美金帳戶,再層轉至該帳戶上開外幣約定帳戶等事實,已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供述、告訴人高美雪、張尹溶、林嘉玲、李達雄、張伯松、林啟光、李源程、許敏航、林吳漢、鄭詠承、周姿菱、楊孟宏、吳淑莉、林翠琴、陳淑芬、陳景宏、鄭琪玉、朱姵蓉、李宏濤、蘇崇智、鄭進友、謝美娟、詹鴻安、李易霖、被害人曾陳盛、李孔文、余偉達、顏妙淑、黃善平、陳銀統、陳怡秀、古源章、温清治、李若華、鮑秀琴等於警詢指證被害詐騙情節明確,並有卷附之告訴人高美雪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封面、告訴人張尹溶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警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對方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投資紀錄等擷圖、告訴人林嘉玲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與對方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李達雄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之匯款憑證翻拍照片、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張伯松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之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委託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林啟光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對方對話紀錄擷圖、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匯款憑證等照片、告訴人李源程轉帳明細、匯款申請書等擷圖、銀行帳戶存摺明細、對話紀錄譯文、擷圖、告訴人許敏航報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之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與對方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林吳漢報案之宜蘭縣警察局蘇澳分局南澳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林吳漢手機上與對方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匯款之銀行帳戶存摺明細、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告訴人鄭詠承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匯款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周姿菱報案之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之匯款申請書、新竹東門郵局、元大銀行等帳戶存摺封面、與對方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楊孟宏匯款交易紀錄、憑證、與對方對話紀錄等擷圖、匯款帳戶個資檢視報表、遭詐欺案匯款清單、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關廟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吳淑莉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轉帳紀錄擷圖、與對方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林翠琴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之彰化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中港郵局等帳戶存摺封面、匯款申請書、回條聯、與對方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陳淑芬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之匯款申請書、憑證、收執聯、存提款交易憑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銀行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與對方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陳景宏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陽信銀行警示通報回函、警示帳戶通報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匯款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轉帳紀錄、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對方頁面、照片、頭貼、與對方對話紀錄、交易資金紀錄等擷圖、告訴人鄭琪玉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對方對話紀錄擷圖、匯款之聯邦銀行匯出匯款單、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告訴人朱姵蓉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匯款之板橋八甲、新莊中港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遠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告訴人李宏濤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匯款交易明細、與對方對話紀錄等翻拍照片、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告訴人蘇崇智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之雲林褒忠郵局、土庫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轉帳紀錄、與對方對話紀錄擷圖、合作金庫銀行東新莊分行、褒忠郵局等帳戶存摺、告訴人鄭進友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對方對話紀錄擷圖、匯款之第一銀行、鶯歌區農會等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告訴人謝美娟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交易紀錄擷圖、匯款申請書照片、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詹鴻安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卓蘭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匯款之卓蘭郵局、華南銀行等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與對方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李易霖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案件紀錄表、與對方對話紀錄、匯款交易紀錄等擷圖、被害人曾陳盛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之郵局、中國信託銀行、渣打銀行等帳戶存摺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新屋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渣打銀行轉帳交易傳票、被害人李孔文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紀錄、匯款憑證等擷圖、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被害人余偉達報案之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定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之合作金庫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等帳戶存摺封面、與對方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紀錄等擷圖、被害人顏妙淑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明細、轉帳交易紀錄、匯款申請書、與對方對話紀錄擷圖、聊天紀錄譯文、報案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黃善平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之聯邦銀行匯出匯款單、永和秀朗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銀行帳戶存摺明細易明細表、被害人陳銀統報案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明細、交易明細、匯款委託書、與對方對話紀錄擷圖、被害人陳怡秀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對方對話紀錄擷圖、被害人古源章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對方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提款交易明細、鳳山三民路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報案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温清治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北埔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與對方對話紀錄擷圖、轉帳紀錄擷圖、被害人李若華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紀錄、與對方對話紀錄等擷圖、被害人鮑秀琴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之中國信託銀行、凱基銀行等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被告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新臺幣帳戶)、000000000000號(新臺幣帳戶)、000000000000號(美金帳戶)等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登入IP位址紀錄、約定轉帳紀錄、帳戶一覽表、約定帳號、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掛失補發紀錄等可資佐證,是上開等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上開意旨云云,惟查:⒈被告於警詢曾供稱:阿誌將伊帶到臺中控制在旅館內,將伊身分證、健保卡拿去線上申辦本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再載伊去銀行領取提款卡,然後伊再將提款卡、網銀帳號、密碼提供給阿誌,阿誌跟伊說只要提供帳戶就可拿到15萬元;
伊只知阿誌的LINE暱稱是「蔡誌」,其他都不清楚;
伊還有提供玉山、第一、上海等銀行帳戶及申辦預付卡給對方使用等語(見112 年度偵字第28258 號偵卷5 頁反面至6 頁反面);
又於偵訊時供稱:本件中國信託銀行是對方幫伊用線上申請的,提款卡是對方載伊去領的,好像有申請網銀,對方伊不認識,是伊朋友問伊要不要賺錢,一個禮拜可賺到10至15萬元,伊就辦了中國信託銀行這個帳戶,這是111 年10月22日伊開始申辦,當時伊領了提款卡就被拿走,不是伊領錢,伊都被監控,監控了一個月,後來就被丟包在臺中沒有拿到錢,伊是財迷心竅,對方幫伊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伊還有給他玉山、第一、上海等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等語(見112 年度偵字第28258 號偵卷35頁);
又於偵訊時供稱:伊在被對方監控在旅館期間,對方有載伊去中國信託銀行臺中黎明分行,拿一張紙給伊,叫伊照上面寫,辦理外幣帳戶等語(見112 年度偵字第64912 號偵卷121 頁正反面)。
徵諸被告供述之上開情節,被告雖自稱其係遭該詐欺集團監控在汽車旅館1 個月後遭丟包云云,然仍可見其初意即係為牟取對方高額報酬,而合意配合至臺中市汽車旅館受對方管理,並提供身分證件配合申辦本件上開中國信託銀行等帳戶及約定轉帳,甚且另提供有上開其他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供對方任意使用,並非受迫強制申辦提供本件上開中國信託銀行等帳戶。
又被告雖另提出其後報案之警局受理案件證明單為據,然觀諸其報案內容案發時間、事由經過等情節亦與被告上開所辯情節有所出入,未盡相符,且經警依被告報案所述情節調查,亦因被告指述不明或無法提供資料以供調查,而查無被告所述被害情節,此亦有卷附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2 年11月27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20058655號函覆之偵查報告等可稽,亦難認被告上開所辯屬實可採,而為其有利之認定。
況核諸被告上開所述,亦見其並非因受監管逼迫申辦上開帳戶遭對方不法使用而報案,而係因對方未依約定給付其高額報酬將其丟包,始向警方報案。
是據上所述,亦見其所辯無幫助他人不法使用之預見及不確定故意,要難採信。
⒉再衡諸被告年齡、社會工作經歷、學歷及其個人有申辦使用銀行帳戶經驗等情狀,可見依其個人智識程度、社會生活經驗,對個人銀行帳戶之管理使用及任意提供他人使用之風險,應非全然無社會經驗,且據其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述,其僅因對方提出高額報酬,全然不知「阿誌」及其所屬集團成員真實姓名、身分、聯絡資料,亦未曾謀面相識,即同意逕至對方指定之汽車旅館入住,配合管理及提供身分證件,任意供對方持以申辦本件上開多個銀行數位帳戶使用,復配合至銀行臨櫃辦理外幣約定帳戶轉帳至外境帳戶,衡諸其個人智識、社會經驗,即難謂無可能遭不法之人作為不法用途使用之認識及預見。
況以多年來社會上詐欺集團詐騙新聞事件頻傳,詐欺集團以多元手段收取人頭帳戶以供詐騙被害人匯款使用,並於被害人匯款後轉移遮斷金流,使其犯罪難以追查,經由新聞媒體報導及政府機關宣導,亦已為公眾周知之事。
又金融帳戶乃個人重要理財工具,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違反常態要求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甚至承諾以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作為代價,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多可認識到該帳戶可能有遭他人不法使用之風險,作為對方收受、轉移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並發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由此亦得見被告當時率以配合對方申辦上開多個數位帳戶及約定轉帳帳戶後提供不詳之他人任意使用,自應已有可能遭不法之人作為不法用途使用之認識及預見無訛。
⒊綜上所述,參互印證,被告上開所辯顯非可採,堪認被告以對方提出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而配合對方至旅館集中管理,並提供身分證件申辦其上開銀行數位帳戶及親自臨櫃辦理約定轉帳帳戶,以供對方不詳之他人任意使用,顯可預見可能供作詐欺集團人頭帳戶詐騙被害人匯款使用,並轉移以遮斷金流,使其犯罪難以追查,而有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認識之不確定故意。
㈢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所辯應不足採,其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或帳號資料)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
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又依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規定,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係該法所稱特定犯罪。
是核本件被告蕭俊明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㈠被告配合同時申辦上開中國信託銀行數個帳戶,並就其中一帳戶約定轉帳帳戶後,供詐欺集團不法使用,係以一次提供上開數個銀行帳戶之一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高美雪、張尹溶、林嘉玲、李達雄、張伯松、林啟光、李源程、許敏航、林吳漢、鄭詠承、周姿菱、楊孟宏、吳淑莉、林翠琴、陳淑芬、陳景宏、鄭琪玉、朱姵蓉、李宏濤、蘇崇智、鄭進友、謝美娟、詹鴻安、李易霖、被害人曾陳盛、李孔文、余偉達、顏妙淑、黃善平、陳銀統、陳怡秀、古源章、温清治、李若華、鮑秀琴等犯數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又移送併案審理之告訴人高美雪、林嘉玲、李達雄、張伯松、林啟光、李源程、許敏航、林吳漢、鄭詠承、周姿菱、楊孟宏、吳淑莉、林翠琴、陳淑芬、陳景宏、鄭琪玉、朱姵蓉、李宏濤、蘇崇智、鄭進友、謝美娟、詹鴻安、李易霖、被害人曾陳盛、李孔文、余偉達、顏妙淑、黃善平、陳銀統、陳怡秀、古源章、李若華、鮑秀琴等被害部分,起訴意旨雖未敘及,惟此部分與原起訴告訴人張尹溶、被害人温清治被害有罪部分,有上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究。
㈡再其以一幫助行為,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又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爰審酌其犯罪情節,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至被告前雖曾於107 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372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8年7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是依該解釋意旨累犯已非必應加重;
又按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本件檢察官起訴並未就被告所犯,陳述主張應論以累犯及加重,亦未具體指出證明方法經本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另衡酌被告本案所犯情節相較於前案所犯情節,有無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之必要,尚有可議,是衡酌上情,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爰不予論究累犯加重。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暴利,而配合申辦提供上開銀行等帳戶予詐欺集團,供作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人頭帳戶使用,所為已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告訴人、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對告訴人、被害人所生危害、金額、犯罪後之態度及尚未與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民事賠償和解等一切犯罪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另依上所述,被告雖與該詐欺集團有報酬約定,然依被告所述事後未獲該集團依約給付該報酬,且查無證據足認被告提供本件上開銀行等帳戶供詐欺集團犯罪使用,已有獲取不法犯罪所得,是本件不能證明被告已獲取有報酬之犯罪所得,自尚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30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雪舫、曾開源、鄭兆廷、曾信傑、楊景舜、吳佳蒨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由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①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②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 號 被害人 詐欺事實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曾陳盛 於111.09.30至111.11.18間,在桃園市新屋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陳品涵」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恆通證券」投資網站(shiimikr.com)APP,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使曾陳盛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18 09:07 230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35331號併辦部分 2 高美雪 (告訴) 於111.10.20至111.12.29間,在新北市三重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暱稱「戰鬥空軍總司令」、助理「何珮玲」、「財豐官方客服」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A股運恆通交流群」群組、「財豐」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高美雪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1 09:11 12:28 20萬元 10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79065號併辦部分 3 張尹溶 (告訴) 於111.11.03至111.11.28間,在新北市板橋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孫研希」、「Edric」、「財豐官方客服」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股動人心A3690」群組、「財豐」APP依指示投資,可操縱股價幫其獲利云云,使張尹溶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1 09:21 09:22 111.11.22 01:43 01:43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4萬9640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 附表編號2部分 4 李孔文 於111.11.21至111.12.16間,在嘉義市西區,遭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暱稱、「財豐官方客服」經由LIN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財豐」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李孔文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1 09:21 09:23 5萬元 5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79065號併辦部分 5 林嘉玲 (告訴) 於111.11.18至112.01.04間,在嘉義縣民雄鄉,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投資老師「郭政泓」、助理「許惠芸」、「財豐官方客服」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財豐」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林嘉玲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1 09:35 3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39338號併辦部分 6 李達雄 (告訴) 於111.11.21至112.02.01間,在新北市中和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助理「孫研希」、「財豐官方客服」經由LINE「股動人心B36」群組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財豐」APP,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李達雄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1 09:38 10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79065號併辦部分 7 張伯松 (告訴) 於111.10至111.12.28間,在臺北市士林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劉靜怡」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財豐」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張伯松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1 09:47 7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79065號併辦部分 8 余偉達 於111.10至112.01.06間,在基隆市安樂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產業鄉巴佬」、「王靜雯Kari」、「財豐官方客服」經由LINE「股市爆料同學會」、「靜雯股市開講選股秘笈」等群組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財豐」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余偉達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1 10:10 10:16 111.11.23 09:39 5萬元 5萬元 10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79065號併辦部分 9 顏妙淑 於111.11.21至112.01.10間,在高雄市小港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陳雅涵」、「財豐官方客服」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財豐」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顏妙淑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1 14:29 14:35 111.11.23 11:57 12:03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79065號併辦部分 10 林啟光 (告訴) 於111.10.19至112.01.12間,在臺中市北屯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郭政泓」、「陳曉琳-Lynn」、「財豐官方客服」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財豐」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林啟光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1 15:10 15:14 111.11.23 07:42 08:02 08:05 3萬元 2萬元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79065號併辦部分 11 李源程 (告訴) 於111.08至111.11.22間,在臺中市南屯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投資老師「張旭昇」、助理「陳佳雯」、「嘉欣(助理)」、「華銀官方客服」經由FB、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佳雯VIP專屬群N13」、「禪股論道-論談(初級社群02)」等群組、「華銀」、「GENERAL ATLANTIC」等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李源程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2 09:02 20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7513號併辦部分 12 許敏航 (告訴) 於111.09.29至111.11.30間,在桃園市中壢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薯叔聊股」、「洪瑋」、「陳志倪」、「華銀官方客服」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華銀」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許敏航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2 09:27 25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5638號併辦部分 13 林吳漢 (告訴) 於111.10.05至111.12.06間,在宜蘭縣蘇澳鎮,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艾蜜莉-理財之路」、「張華民」、「蔡怡茜」、「陳志倪」、「華銀官方客服」經由FB、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A4-台股指南交流」群組、「華銀」APP,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林吳漢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2 09:34 44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37090號併辦部分 14 黃善平 於111.10至111.11.29間,在新北市永和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劉鳴書」、「洪瑋」、「華銀官方客服」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華銀」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黃善平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2 10:17 1萬9000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59935號併辦部分 15 鄭詠承 (告訴) 於111.10至111.11.30間,在臺中市大甲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暱稱「台股胖達叔」、助理「鄭鴻英Dolly」經由LINE「狠賺班」投資股票群組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財豐」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鄭詠承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2 10:26 111.11.23 09:08 3萬元 5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79065號併辦部分 16 周姿菱 (告訴) 於111.11.22至111.12.08間,在新竹市東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陳夢瑤」、「趙心慈劉書明老師助理」經由LINE「線上課堂交流組」、「心慈交流學習77群」等群組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財豐」、「華銀」等APP,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周姿菱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2 10:27 50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79065號併辦部分 17 陳銀統 於111.11至111.12.29間,在臺北市松山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朱家泓」、「張建宏」、助理「吳珊珊」、財務王小姐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瑞傑金融」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陳銀統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2 10:27 1萬8800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79065號併辦部分 18 楊孟宏 (告訴) 於111.10.25至111.11.25間,在臺南市新化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陳志倪」、「劉曉靜」、「華銀官方客服」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華銀」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楊孟宏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2 10:58 93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64428號併辦部分 19 陳怡秀 於111.08.17至111.11.22間,在桃園市中壢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財神伯」、「劉曉靜」、「華銀官方客服」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華銀」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陳怡秀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2 12:06 12:20 5萬元 4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59606號併辦部分 20 吳淑莉 (告訴) 於111.08.24至111.11.22間,在臺北市中正區,遭詐欺集團成員暱稱「股癮」、「琳姍」、「華銀官方客服」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華銀」APP,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吳淑莉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2 13:32 13:34 15萬元 1萬2000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9827號併辦部分 21 林翠琴 (告訴) 於111.11.08至112.02.06間,在臺中市梧棲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楊榮城」、「許惠芸」、「財豐官方客服」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飆股情報站43」群組、「財豐」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林翠琴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2 15:11 111.11.23 10:12 3萬元 12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79065號併辦部分 22 陳淑芬 (告訴) 於111.11.22至111.12.30間,在高雄市左營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楊榮城」、助理「欣怡」、「財豐官方客服」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強勢標的B群156」群組、「財豐」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陳淑芬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2 15:31 30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79065號併辦部分 23 陳景宏 (告訴) 於111.11.02至111.12.08間,在高雄市仁武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投資老師「郭政泓」、助理「王靜雯Ada」、「財豐官方客服」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談股論金同學會」群組、「財豐」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陳景宏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3 05:59 48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64912號併辦部分 24 鄭琪玉 (告訴) 於111.09.02至111.11.30間,在桃園市楊梅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鄭雪祺」、「華銀官方客服」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雪琪交流學習120群」群組、「華銀」APP,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鄭琪玉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3 09:56 53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8638號併辦部分 25 朱姵蓉 (告訴) 於111.11.23至112.02.13間,在新北市板橋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投資老師「郭政泓」、助理「陳琳娜」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財豐」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朱姵蓉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3 13:56 14:14 3萬元 13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53199號併辦部分 26 李宏濤 (告訴) 於111.10.12至111.12.16間,在桃園市八德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係「蔡欣宜」、「Jefferies客服專員」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傑富瑞」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李宏濤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4 09:30 4000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79065號併辦部分 27 蘇崇智 (告訴) 於111.09.09至111.11.24間,在雲林縣褒忠鄉,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陳雨茹」、「恆通客服專員」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游刃股海A」群組、「恆通」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蘇崇智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4 13:26 150萬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49032號併辦部分 28 鄭進友 (告訴) 於111.11.16至111.12.13間,在新北市鶯歌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係「助教-張靜君」、「陳啟運」、「Jefferies客服087」、「策略交易員」經由LINE「飆股實訓學習37群」群組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Jefferies pro」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鄭進友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4 16:56 4000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79065號併辦部分 29 古源章 於111.11.24至111.12.06間,在桃園市楊梅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葉皓天」、「助教-佳琪」經由LINE「亮燈飆股交流社群27」群組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傑富瑞」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古源章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4 17:39 4000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79065號併辦部分 30 謝美娟 (告訴) 於111.10.10至111.12.22間,在基隆市七堵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係投資老師「陳啟運」、「助教-張靜君」、「Jefferies客服87」、「策略交易員」、「劉金波」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飆股長紅實戰社群88」群組、「Jefferies金融理財交易平台」傑富瑞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謝美娟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4 20:58 4000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79065號併辦部分 31 温清治 於111.10.22至111.11.24間,在新竹縣北埔鄉,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係「吳正定Kevin」、「助教怡晴」經由LINE向其佯稱:加入「金玉滿堂的飆股」群組、「Jefferies pro」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温清治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4 21:17 4000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 附表編號1部分 32 李若華 於111.11.24至111.11.29間,在臺中市霧峰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助教-張靜君」經由LINE「飆股財富實踐社群61」群組、「Jefferies客服087」經由LINE向其佯稱:加入「傑富瑞」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李若華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4 21:54 4000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79065號併辦部分 33 鮑秀琴 於111.10.15至111.12.27間,在新北市林口區,遭詐欺集團成員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傑富瑞」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鮑秀琴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5 08:41 4000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79065號併辦部分 34 詹鴻安 (告訴) 於111.10.15至111.12.28間,在苗栗縣卓蘭鎮,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助教-小慧敏」經由LINE投資股票群組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傑富瑞」APP,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詹鴻安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5 11:30 4000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79065號併辦部分 35 李易霖 (告訴) 於111.09.30至112.01.10間,在臺南市永康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係「吳正定Kevin」、「助教-婉怡」、「Jefferies策略交易員」經由LINE向其佯稱:推薦其加入「Jefferies pro」APP,並代為操作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使李易霖受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1.11.25 12:27 4000元 被告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北地檢 112年偵字79065號併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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