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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4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雲光
簡仁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之112年度金訴字第1441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理由欄已敘明被告徐雲光、簡仁彬應宣告沒收之物,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之記載,係屬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原判決附表六(宣告沒收之物)編號2被告徐雲光之「宣告沒收物」欄部分 扣案如附表四之一編號1所示現金中之5,000元、6,000元 扣案如附表四之一編號12所示現金中之5,000元、6,000元 2 原判決附表六(宣告沒收之物)編號4被告簡仁彬之「宣告沒收物」欄部分 案如附表四之一編號2所示之手機 案如附表四之一編號4所示之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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