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金訴,1537,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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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537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奕璇


一、被告吳奕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
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
生效,茲就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
二、被告吳奕璇於本院審理時業已自白認罪(見本院金訴卷第92
頁),且本案事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
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揚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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