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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0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之凡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律師
魏士軒律師
謝和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1885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之凡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伍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郭之凡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且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將其收押,復於113年3月1日延長羈押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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