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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59號
原 告 黃文欣
被 告 詹宗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44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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