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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71號
原 告 李亭儀
被 告 廖苹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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