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64號
原 告 林煉坤
訴訟代理人 謝雅文
被 告 林博涵
李婉愉
蕭瑄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另原告對共同被告張晉維、許寬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兩造已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7日、11月13日在本院調解成立,有本院112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912號、第1911號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參),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