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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84號
原 告 李志明
上品咖啡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華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被 告 林錦河
和昌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靜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77號關於毀損他人之物罪部分),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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