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217號
原 告 林靜婕
訴訟代理人 彭康錦
被 告 陳政宇
徐梓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陳政宇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7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陳政宇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71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至追加被告徐梓傑(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部分,則非刑事判決認定之負賠償責任之人,而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就被告陳政宇部分,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就被告徐梓傑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