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附民,233,2024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33號
原 告 吳泓哲
被 告 陳慧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慧萍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9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吳泓哲於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是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自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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