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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53號
原 告 梁萌茹
被 告 張怡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怡秀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梁萌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原告梁萌茹對被告林明志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林明志於刑事案件審理時業經本院通緝,是此部分待被告林明志到庭後,由本院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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