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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06號
原 告 杜修蘭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律師
廖苡智律師
被 告 劉秀琴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原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42號,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簡字第16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許品逸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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