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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28號
原 告 黃淑霞
被 告 林彥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5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原告之犯行,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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