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附民,835,2024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835號
原 告 柯志凱

被 告 蔡尊順
林承翰
劉偉亭

江柏霖

王識程

楊介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四、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蔡尊順、林承翰、劉偉亭、江柏霖、王識程、楊介中等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萬6千元等語,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00號案件),就原告柯志凱之部分,並未起訴認定被告蔡尊順、林承翰、劉偉亭、江柏霖、王識程、楊介中等人有參與此部分犯行,此有起訴書1份在卷可考,是此部分被告蔡尊順、林承翰、劉偉亭、江柏霖、王識程、楊介中等人既未經提起公訴,原告以本案犯罪被害人身分,對被告蔡尊順、林承翰、劉偉亭、江柏霖、王識程、楊介中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