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附民,856,2023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856號
原 告 馬震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被 告 莊義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4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莊義賢被訴侵占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463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