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06號
原 告 盧宣妤 (住所詳卷)
被 告 洪誠鴻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誠鴻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以112年度訴字第666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