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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28號
原 告 王明楷
被 告 曾國泳
指定送達址:新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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