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2,附民,965,2023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65號
原 告 郭美琦
被 告 盧昭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伊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