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交易,160,202408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22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耀軍



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柯雅玲


選任辯護人  連憶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連憶玲律師」,應更正為「連憶婷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連憶玲律師」,顯係「連憶婷律師」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連憶婷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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