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交簡上附民,3,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李昌竟


被 告 陳冠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黃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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