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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許蕙蘭
被 告 張郁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王麗芳
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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