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交簡附民,28,2024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郭麗雲
被 告 張宇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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