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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丁明裕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陳履洋律師
高敏翔律師
被 告 鄭進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瀚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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