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交附民,20,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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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周炎茂
訴訟代理人 陳敬人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葉瀚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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