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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邱素卿
盧威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 律師
李威霖 律師
被 告 謝景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6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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