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交附民,66,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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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
原告潘佳欣
被告黃宏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展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庭禮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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