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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楚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 年度毒偵字第1364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油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1 年毒偵字第1364號被告楊楚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已於民國112 年11月23日期滿(111 年緩字第1299號)。
扣案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聲請書誤載為「大麻」)成分之電子菸油1 支,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核屬實,又上開盛裝該毒品之菸油瓶與內含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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