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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勝(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勝(已歿)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前經警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被告經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完畢後,已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死亡,故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案件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上開扣案物經送鑑定結果,均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毒品鑑定書詳如附表所示),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為警查獲(扣案)之時間、地點 扣案毒品名稱 毒品鑑定書 1 於110年3月11日1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查獲而扣案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呈米白色粉末狀,驗前淨重0.045公克,驗餘淨重0.04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見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728號卷第32頁) 2 於111年9月29日13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因另案緝獲,帶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後執行附帶搜索,在被告身上查獲右列毒品而扣案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呈米白色粉末狀,驗前淨重0.1252公克,驗餘淨重0.122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755號卷第3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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