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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揚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682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零點九三二四公克,含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揚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9324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於民國112年9月30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9324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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