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禹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68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殘渣研磨器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68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獲之內含第二級毒品大麻而無法析離之吸食器及研磨器各1組,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
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范禹婕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8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及殘渣研磨器1個,經送請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本院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附卷可佐。
上開扣案物因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為違禁物,且屬被告因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