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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文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277號、第2525號、毒偵緝字第400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113年度毒偵字第2277號、第2525號、毒偵緝字第400號(聲請書漏載毒偵字第2277號、毒偵緝字第400號)被告謝文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17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之吸食器具1組及分裝杓1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6月26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277號、第2525號、毒偵緝字第4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二)上開案件扣案之附表二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附表二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查,足徵均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沒收銷燬附表二所示物品,為有理由,爰諭知扣案之附表二所示物品均應宣告沒收銷燬。
(二)上開案件扣案之附表一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雖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一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證,然附表一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業因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而已全部用罄滅失,而無從沒收銷燬之,檢察官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一所示甲基安非他命,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附表一】
【附表二】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驗前毛重
驗前淨重
驗餘淨重
毒品鑑定報告
白色粉末1袋
(檢體編號:C
0000000-0)
含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
0.1850公克
0.0178公克
0.0000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
3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
C0000000號毒品鑑定
書(一)(見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
毒偵字第2525號卷第6
4頁背面)
編號扣案物數量
鑑驗結果
毒品鑑定報告
1
吸食器1組
以乙醇溶液沖洗吸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
(檢體編號:C
0000000-0)
食器,沖洗液進行
鑑驗分析,含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
3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
C0000000號毒品鑑定
書(二)(見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
毒偵字第2525號卷第6
5頁正面)
2
分裝杓1支(檢
體編號:C0000
000-0)
以乙醇溶液沖洗分
裝杓,沖洗液進行
鑑驗分析,含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
同上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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