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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指出,由於事件複雜,導致附帶民事訴訟未能在長時間內完成審理,因此將該訴訟移交給民事法庭進行處理。裁定還強調了不得對裁定提出抗告的原則,並要求記錄官王志成記載裁定內容。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8號
原 告 吳惠慈
被 告 陳彥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志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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