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5號
原 告 黃仁佑
被 告 吳柏逸
盧橴漹
上列被告因被告吳柏逸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