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審簡,260,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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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賢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95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賢滄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3瓶」之記載刪除、第9行「馬諦斯」更正為「馬諦氏」;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賢滄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一再以竊盜手段恣意侵害他人財產權,不勞而獲,危害社會治安,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其雖始終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依其戶籍資料所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現在監執行、家中無人需其扶養照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屬被告本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彥憑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及數量 1 玉山高粱酒八年陳高4瓶 2 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4瓶 3 噶瑪蘭層豐雪莉三桶1瓶 4 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3瓶 5 約翰走路-金牌珍藏蘇4瓶 6 格蘭菲迪15年單一麥芽蘇2瓶 7 馬諦氏精釀蘇格蘭威士忌1瓶 8 軒尼詩VSOP干邑白4瓶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6955號
被 告 林賢滄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巷00號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賢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28日15時5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樹林八德店,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自貨架上竊取由賣場店長王銓輝所管領之玉山高粱酒八年陳高4瓶(價值新臺幣【下同】4,400元)、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4瓶(價值5,432元)、3瓶噶瑪蘭層豐雪莉三桶1瓶(價值2,070元)、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3瓶(價值3,930元)、約翰走路-金牌珍藏蘇4瓶(價值5,116元)、格蘭菲迪15年單一麥芽蘇2瓶(價值2,498元)、馬諦斯精釀蘇格蘭威士忌1瓶(價值365元)、軒尼詩VSOP干邑白4瓶(價值6,076元),得手後將贓物藏放於攜帶之黑色提袋內,未結帳即離開賣場。
嗣經王銓輝發現遭竊,經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王銓輝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賢滄於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銓輝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八德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及監視器錄影暨擷圖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竊取之財物為其犯罪所得之物,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周彥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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