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犯罪事實:
- 二、證據:
- (一)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
-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 三、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所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 (二)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
-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
- 四、沒收:
-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為本案經查獲之第三級毒品
- (二)至本案被告為警查扣之行動電話1支,尚無事證證明與被告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本件
-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8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王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813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430號),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王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蔡王毅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某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立人街某停車場,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熊星順」之成年人,取得如附表所示合計純質淨重逾5公克之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
嗣於112年9月13日中午12時許,為警持本院搜索票至新北市○○區○○路000巷○○○○○○○000巷○0弄0號4樓執行搜索時查獲蔡王毅,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
二、證據:
(一)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各1份(見偵字卷第17至21、53至60頁)。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5日刑理字第1136024832號鑑定書各1份(見偵字卷第127至128、147至148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案檢察官就被告是否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否加重其刑之相關事項,均未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從加以審究。
然基於累犯資料本來即可以在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負面評價,自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
於此情形,該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即可列為量刑審酌事由,對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竟未經許可非法持有毒品,助長毒品流通,且易滋生其他犯罪,所為應予非難,且其前有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及執行完畢之素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可參;
兼衡其持有本案毒品之動機、目的、犯罪情節、持有毒品之種類及重量,參以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附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於本院自陳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2、3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為本案經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又盛裝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內含上述第三級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與上開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至因鑑驗用罄之第三級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併予宣告沒收。
(二)至本案被告為警查扣之行動電話1支,尚無事證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爰不於本案中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 鑑定書檢體編號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如下 重量 毒品純度鑑定書字號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1-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合計 淨重:13.8280公克(起訴書誤載為14.7520公克) 驗餘淨重:13.7924公克 純質淨重:2.585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12年10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1-2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1-3 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1-5 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1-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合計 淨重:10.0570公克(起訴書誤載為11.3770公克) 驗餘淨重:10.0308公克 純質淨重:8.3473公克 同上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1-6 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1-7 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1-8 9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1-9 1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1-10 11 毒品咖啡包28包 1至28 第三級毒品: ⑴4-甲基甲基卡西酮 ⑵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至28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56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3年3月5日刑理字第1136024832號) 以上第三級毒品合計純質淨重:15.493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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