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審簡,885,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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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8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德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1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德福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於該違章建築經拆除後至000年0月00日間」之記載更正為:「於該違章建築經拆除後至000年0月0日間」;

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蘇德福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其建造之違章建築業經主管機關依法強制拆除,竟仍違法再予重建,漠視建築法規保護公共安全之意旨,並造成主管機關對建築物管理之不利影響,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自陳無需扶養他人、為中低收入戶之經濟狀況(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審易卷第19頁、第3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1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法院則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本文、第455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並表明願受拘役50日之科刑範圍(見本院審易卷第33頁),本院既於上開求刑之範圍內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阮卓群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冠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410號
被 告 蘇德福 男 6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德福於民國110年11月2日前某不詳時間,未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即擅自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旁,以RC、磚、金屬等材質建造1層高度約3公尺、面積約100平方公尺之構造物,經人民陳情檢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下稱新北市拆除大隊)於110年11月2日勘查後,分別於同年11月12日發函通知蘇德福上開構造物係屬違章建築,依法將強制拆除,蘇德福於111年4月21日簽立違章建築自拆切結書,同意1週內自行拆除,惟屆期仍未拆除,新北市拆除大隊乃於111年8月24日強制拆除完畢。
詎蘇德福於該違章建築經拆除後至000年0月00日間之某不詳時間,又在上址重建1層高度約3公尺、面積約80平方公尺之金屬、採光罩構造物,於112年8月14日經新北市拆除大隊勘查查獲。
二、案經新北市拆除大隊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蘇德福於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㈡ 新北市拆除大隊110年11月12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03277929號、112年9月12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23252942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112年11月20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23262502號函暨附件、111年9月23日新北拆拆一字第1113276405號違章建築結案通知書及被告111年4月21日、112年9月20日違章建築自拆切結書、110年10月27日、112年8月4日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案件明細)、檢舉書各1份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違反建築法第95條之依強制拆除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阮卓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楊筑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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