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呂汶錚
被 告 古意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然前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5日審理期間當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