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13,簡附民,70,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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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廖苡淳

被 告 賴彥融
上列被告賴彥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1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俞兆安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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